當做常識記著吧~備而不用!

勞工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根據民國七十五年所發布的解釋令前述情形可視為職業傷害,日前有民眾詢問,如果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或配偶發生意外是否為職業災害?勞委會回應,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順道路徑的日常行為,過程發生意外得視為職業災害,可請領勞保給付。

根據勞工保險給付統計,九十四年因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而請領職業傷害給付案件有一萬一千多件。參照 內政部75年06月23日(75)台內勞字第410301號函 所示,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此外,勞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傷而申請公傷假時,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1月06日(76)台勞動字第4763號函 規定宜提出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申請公傷假。 

http://www.imp.idv.tw/play/forum/viewthread?thread=2784



由於有勞工詢問,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而發生事故,或是上下班接送配偶上下班發生事故,能不能視為職業傷害?勞委會說,只要是在上下班應經途中順道路徑的日常行為,且沒有交通違規情況,例如酒醉駕車、闖越平交道等,得視為職業傷害。換句話說,如果勞工因私人因素突然繞道到其他地方,在過程中發生事故,就不算職業傷害。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時,雇主應依規定補償,如果勞保給付,雇主可予以抵充。所以,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視為職業傷害處理,如果雇主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勞保會給予給付,不足部分的差額則應由雇主負擔。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藍色小惡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