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報稅因COVID-19的疫情因素,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為5/1~6/30都可辦理。
國稅局也整理出「報稅10大常見錯誤」,如同居就當撫養人、點光明燈當捐贈額等等。
另提醒就算委託他人申報或代填寫申報書時,如果發生漏報所得等情形,本人還是會受罰的喔!
【誤報免稅額、捐贈扣除額】
一.同居男、女朋友不適用免稅額
同居男、女朋友非納稅義務人配偶定義,所以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受扶養親屬,不能列報減除免稅額範圍。
二.受扶養親屬或配偶免稅額
2020/12/31以前死亡的受扶養親屬、配偶,這次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便不能再列為受扶養親屬、配偶免稅額。
三.對價收據非捐贈扣除額
捐贈扣除額須有確定捐贈事實,須取得受贈單位開立的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才能列報,如果僅屬於對價關係的收據,諸如入會費、寺廟太歲燈或光明燈等等,就不能列入捐贈扣除額。
【漏報所得額資料】
四.依照「所得總額」填報
申報所得應按照扣繳憑單上的「所得總額」填報,而非扣繳憑單上的「所得淨額」項目。
五.漏報受扶養親屬所得
受扶養親屬如果有所得收入,都應該併計入納稅義務人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如果不知道受扶養親屬是否有所得收入,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查調所得資料即可。
六.漏報合夥人營利所得
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的合夥人或是獨資資本主(小規模營利事業除外),都應將從各事業當年度中分配的營利事業所得額,通通列為個人營利所得,來申報綜合所得稅。
七.漏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台灣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任何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都應併同台灣地區的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則可從應納稅額中扣抵,可扣抵稅額以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所增加的稅額為上限。
八.漏報特定保險給付
保險開始日如在2006/1/1後,且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壽險及年金險保險金,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特定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個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則不用列入計算。
【誤解法令申報規則】
九.配偶未符條件分開申報
納稅義務人除了在結婚、離婚當年度,或者符合財政部訂定發布可分開報稅的標準,才可以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否則夫妻都應該合併申報。
十.未成年子女有所得收入
父母無所得但未成年子女有所得收入時,如果已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就算父母沒有所得,仍要父或母為納稅義務人與未成年子女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
網址:https://www.mof.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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